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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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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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真可怕 与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事故真可怕

赵渤在抚顺矿业集团总医院就诊及死亡的全部经过 赵渤,女 ,1963年11月24日出生,原工作单位:抚顺矿业集团机械厂,2001年下岗后便到珠海打工,2007年3月13日因需要办理新身份证便从珠海回到抚顺,在派出所照完相后,在等待领取身份证期间,于2007年3月20日到矿业集团总医院门诊就诊,经专家门诊对赵渤进行“血管彩色超声多普勒检查”后,诊断赵渤患有左大隐静脉曲张,医嘱要求住院手术。因为赵渤急于返回珠海,通过关系找到该院病房主任宝欣大夫,要求在住院床位及手术时间安排上提供方便,并且给宝欣大夫1000元好处费,2003年3月22日上午,赵渤再次到矿业集团总医院准备办理住院手续,宝欣大夫却要求赵渤做CT检查。次日,赵渤在其嫂子陪伴下,8:20再到达矿业集团总医院,宝欣大夫在病房给赵渤开具了CT 检查单,该项费用1300多元,大约在9时到的CT室,接待的是一个护士,在没有对赵渤进行任何询诊和检查情况下护士便对赵渤进行了静脉注射,并告诉家属将赵渤手把好,不要将胳膊回弯,观察针头不要鼓包,交待完后护士便进入工作间开始给赵渤进行静脉滴注照影剂,在进药过程中,赵渤就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咳嗽,口唇发绀,呼吸困难,家属马上告诉护士,护士出来看看后说:正常反应,没事,然后又进屋了,这时赵渤出现呕吐,护士再次出来给家属一块纱布让擦一下呕吐出的异物,然后又进屋了,赵渤这时反应非常严重,家属及时的告诉屋内的医务人员,他们却说:让赵渤坚持二分钟,赵渤说坚持不了,又说:再坚持一分钟。这时赵渤最后跟她嫂子说:嫂子不治了,咱们回家吧。然后赵渤就出现口吐白沫,嘴唇发青,出现全身抽搐,出现了休克,护士这时才从工作间出来,一看到状况后说:反应这么严重,从来没见过。把针头拔下后,进行人工心脏按摩,给的氧气,没有采取其它任何措施。一看不行就开始找120,不一会,回来说:120刚出车,没有人。然后又开始找急诊室,找主任。过了一会儿120 来人了,诊断赵渤心脏骤停进行抢救。9:30将赵渤转到急诊室进行抢救,赵渤的亲人全部都在大连,5小时后赶到医院抢救结束,,医院主管医疗的陈玉付院长向家属介绍赵渤死亡原因:赵渤自身有栓塞,在注射造影剂过程中栓塞脱落进入肺部血管,造成堵塞,这是死亡的原因。同时又解释:这是个人体质决定的,有的人因咳嗽、大笑、上下楼都可以造成肺栓塞。就是不提是过敏原因。同时要求家属在短时间内给赵渤做尸检。2007年3月27日将尸体送到沈阳医科大学进行尸检。在尸检过程中,法医就告诉了家属赵渤没有肺栓塞。2007年6月14日抚顺市卫生局将尸检鉴定书送达给家属,鉴定书结论:赵渤符合因药物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2007年8月24日抚顺市医学会对赵渤的死亡召开了鉴定会,2007年8月24日做出了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医方在造影剂前未按2004年中华医学会编写的要求,未做碘过敏实验,违反了医疗操作规范,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造成严重的过敏性休克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第二、四条,、第三十五条,本病理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 对于抚顺市医学会的这份鉴定书家属强烈不满,理由是: 一、 抚顺市医学会认定委托主体错误 2007年6月11日,申请人依据的有关规定,向抚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患者赵渤在2007年3月23日做CT检查时因药物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否有医疗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而该“鉴定书”不知有何用意将委托人变更成医方:抚顺矿业集团总医院,医方是被申请人,他提供的有关材料是答辩材料。从这一点说明,抚顺市医学会将申请人的主体造成错误。

二、 该第五项“诊治概要”隐瞒了主要事实 1、3月23日患者到医方找到病房副主任大夫宝欣,要求在住院时能够得到照顾,宝欣却为了私立,在不对患者进行任何检查情况下,便给开具“CT检查申请单”要求做“三维重建”。该项检查费用1300余元。 说明:、宝欣作为病房大夫,根据医疗操作有关规定,有没有接待门诊患者的权限。、在对患者进行该项检查时,没有履行任何医疗手续,如:挂号、检查等等,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医方在答辩时称这些都是在医疗上所允许的,真是自欺欺人。 2、患者到了CT室后,护士没有对患者进行任何交待和检查,便行使了大夫的职能,以“CT383”的名义开具门诊处方,患者就是拿着该处方到药房交款。 说明:作为该项检查应当由CT大夫来完成,首先应当询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有无做该项检查的禁忌症,同时要进行必要地检查。、作为CT室护士怎么能有处方权能否做该项检查护士怎么说了算,患者从到CT室后只有一名护士接诊,自始至终无一名医生接待过患者。在鉴定会上经专家组询问才得知“CT383”是CT室主任柴秀芹专用的代码。 3、患者在注射“碘普罗胺注射液”出现过敏症状,家属曾经三次向护士报告。第一次,注射后患者出现咳嗽,护士出来说:正常反应,没事。便进屋里。第二次,患者出现剧烈咳嗽、嘴唇发绀,呼吸急促并且出现口吐白沫,家属在检查室及时的告诉在工作间的护士、护士拿了一块纱布,交给家属清理患者呕吐物,然后又回到了工作间。第三次,家属再次告诉大夫、护士,患者反应剧烈,负责做CT检查的护士说:再坚持二分钟,患者说坚持不了,他确又说:再坚持二分钟。一分钟也行。这时患者最后跟家属说:“嫂子不治了,咱们回家”。然后即出现全身抽搐、休克,护士这时才从工作间出来。 说明:患者注射“碘普罗胺注射液”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后,护士、没有引起重视,根据“碘普罗胺注射液”说明书的要求:患者出现咳嗽,就是过敏的反应,应当立即停止给药,进行脱敏治疗。但医方没有做到,反而告知没事。甚至在患者休克以前,护士还在让患者再坚持二分钟。患者过敏反应症状逐渐加重,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这跟故意“杀人”有何区别。

与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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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及其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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